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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

第十八条

已废止

禁止学校和教师歧视、体罚学生,禁止学校和教师强迫、规劝学生转学、退学。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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