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十五条已废止户籍所在地和非户籍所在地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相关规定到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