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十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就近招生范围和招生人数,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生,并将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少数民族学生可以就近在汉语言授课的学校就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