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十三条已废止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失去学习能力或者患有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以及其他因身体状况不能入学或者延缓入学、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