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失去学习能力或者患有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以及其他因身体状况不能入学或者延缓入学、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