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