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