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没收墙体材料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