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非公有资本可以采取参股等方式从事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中的自然垄断业务,也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从事其他业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