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非公有资本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

符合规定条件的私营企业,可以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