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个体私营生产、经营活动和对其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以私人出资为主设立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营利性经济组织;所称非公有资本,是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