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下岗失业人员、贫困户、退役士兵、残疾人等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私营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和收费优惠政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创业服务和政策支持,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