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私营企业申报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科研项目的,应当同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开发新产品,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申报产品鉴定、评优参展、进出口报关以及申报科研成果的,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