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二章 扶持和服务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各类行政性收费、基金、会费及公益性捐助,可以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在税前扣除。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