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二章 扶持和服务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的个人或者团体因商务、学习考察、短期培训、技术交流等事务需要出国(境)的,所在地县(市)以上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