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二章 扶持和服务第二十四条已废止金融机构应当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为其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对信用好或者创利、创税、创汇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给予优先扶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