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二章 扶持和服务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所需生产经营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拆迁属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所有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