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所需生产经营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拆迁属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所有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