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二章 扶持和服务第十八条已废止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创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受聘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就业优惠。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