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二章 扶持和服务第十九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中专毕业生、贫困户、残疾人达到规定数量或比例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