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二章 扶持和服务第十七条已废止鼓励私营企业创办农业产业化企业。鼓励私营企业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农村道路、农村饮水、农村能源、农村建筑等生产、生活设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