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二章 扶持和服务第十六条已废止私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规定执行。私营企业并购集体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的政策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