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一)同法律、法规相抵触;(二)同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三)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四)违反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五)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