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确定的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和审查的具体工作。

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同时分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