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大常委会接受备案审查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认为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接受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接收、登记后,提出办理建议,报经常委会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分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