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
(二)对应当听证、公示的事项未听证、公示的;
(三)对有重大伤亡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不按规定实施救援清障等紧急处置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要求,设置、增设交通安全设施,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道路交付使用的;
(五)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其他相应职责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