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有效

旅游客车、公路运营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超过限定时速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的,处500元罚款,每多超5公里,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