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有效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到30%的,处200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到50%的,处500元罚款;(三)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不到100%的,处1000元罚款;(四)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五)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