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效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人数不到20%的,处200元罚款;(二)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0元罚款;(三)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或者超过核定人数载人的,处1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