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有效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人数不到20%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0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或者超过核定人数载人的,处1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