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效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属于营运客车的,处2000元罚款;(二)属于非营运客车的,处1500元罚款;(三)属于货运汽车的,处1000元罚款;(四)属于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处500元罚款;(五)属于摩托车的,处2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