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项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其装置,予以收缴,并处5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