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效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发生故障时未按规定停车或者警告标志未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 米以外或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未由专门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的;

(三)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或者摩托车未在最右侧行车道上行驶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不在加速车道上提高时速并开启左转向灯,或驶离高速公路不提前驶入减速车道并开启右转向灯的;

(五)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六)进行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七)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八)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在路肩上行驶的;

(九)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的行驶速度低于规定的最低速度的;

(十一)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不减速行驶的;

(十二)载货汽车车厢载人及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十三)救援车、清障车执行救援、清障任务,养护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四)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