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一)乘坐机动车前排座椅不系安全带的;(二)向车外抛洒物品的;(三)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四)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