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一)乘坐机动车前排座椅不系安全带的;

(二)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三)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