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元罚款:

(一)未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二)未走人行道或者未按照规定靠路边行走的;

(三)在划有人行横道或者设有过街设施道路,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四)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