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对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