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乘车人、车籍单位负责人、车辆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者车辆修理、车辆零部件销售单位、医疗机构等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