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医疗急救机构接到救援交通事故伤员的请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当及时派出急救车辆和医护人员,组织实施现场医疗救治。对需要急救的交通事故伤员,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