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九条有效行人在道路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实施拦车、兜售、发送物品、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二)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三)遇有交通信号放行机动车时,未被放行的行人不得进入路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