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四十条有效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乘坐公共汽车和长途汽车应当在站台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二)车辆未停稳,不得开车门和上下车;开车门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三)不得有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