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汽车和长途汽车应当在站台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二)车辆未停稳,不得开车门和上下车;开车门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不得有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