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排除故障、等候处理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故障车反光警告标志。禁止以摆放石块、木料等障碍物方式设置警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