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载运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行驶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