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机动车驶进、驶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在设有主道、辅道的道路上,驶进主道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道上行驶或者驶出主道的机动车先行,辅道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驶出主道的机动车先行。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或者机动车在道路上遇非机动车驾驶人推行非机动车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