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有道口栏木放下、音响器发出报警或者道口管理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时,应当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应当停在距最外钢股轨外侧五米以外;

(二)通过无人管理的道口时,应当停车或者减速瞭望,确定安全后通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