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所借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

行人遇人行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行时,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车道通行,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立即返回人行通道,车辆遇此情况应当减速避让。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