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四条有效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营运客车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路线、站点的,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