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禁停路段内共同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方便出租车停靠上下乘客。在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的道路上,出租车不得在站(点)外停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状况,合理设置单位接送职工和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学龄前儿童的自备客车停靠站,或者指定停靠地点。有停靠站(点)的,不得在站(点)外停靠。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