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十七条有效公路穿越集镇、市场的路段或者路口,道路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让行交通标志或者交通标线。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和其他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段,道路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规定设置相关交通信号等安全设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