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十六条有效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公路交叉口、通道、出入口进入公路的明显位置以及人员流动大的道路上,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让行标志、标线以及减速装置。因路况原因确需减速通行的路段,应当在减速路段前一定距离设置限速标志。被确定为事故多发的路段,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增设规范的、符合安全要求的交通安全设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