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十五条有效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规范要求,在道路上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设置限速标志,应当根据道路的危险程度及路段环境情况,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