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自治区农作物、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颁发审定证书,由自治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可以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